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》規(guī)定,以下性質(zhì)的單位可以懸掛國徽。
第四條
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:
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;
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;
中央軍事委員會;
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;
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;
外交部;
駐外使館、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。
鄉(xiāng)、民族鄉(xiāng)、鎮(zhèn)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,具體辦法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(jù)實際情況規(guī)定。
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。
第五條
下列場所應當懸掛國徽:
北京天安門城樓,人民大會堂;
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;
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;
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。